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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應作成抽查或取樣紀錄,販賣場所之業者、其代表人或在場營業人員,應於紀錄上簽章確認。
前項所定販賣場所人員,拒絕於紀錄上簽章,執行人員應於紀錄上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