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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向分署繳交保證金,分署收取保證金後
,即函請主管機關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按申請數量及配額外稅率核計,其繳交方式得以電匯
、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金融同業支票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
有價證券擔保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授信機構出具之書面保證書等方式
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