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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後,應詳實審查左列事項核簽意見,並
檢附有關資料層轉省主管機關核准;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應逕
行核准:
一 轄內已有及適宜於栽桑養蠶地區之面積及其區域之劃分。
二 經營計畫書內容之可行性。
三 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