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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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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糧商登記,除應向所在地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繳糧商設立登記申請
書四份,負責人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及執照工本費外,並應依照左列規
定辦理之:
一 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及董監事職員名冊各四
份。
二 合夥組織者,應檢附合夥契約副本或抄本四份。
三 合作社及農會,應檢附經營糧食業務登記附表四份。
前項執照工本費額,由省 (市) 糧食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一項規定應繳之申請書及各款之文件於省轄市僅需三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