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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戶購存自食糧以三個月需要量為限,公私機關團體購存自食糧以二個月
需要量為限,如有超過上列購存限量之必要者,應報經當地糧食主管機關
核准,未經核准者,沒收其超過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