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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許可事項有增列、減列必要者,認證機構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後,始得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