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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於前條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
行業標準分類屬於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農委會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
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