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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禁止得與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合併者,得經各該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四、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五、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務報表及包括財務預測之二年營運計畫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