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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一、提供長照服務,制定轄內長照政策、長照體系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劃方案。
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地方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六、獎勵轄內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機構。
七、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