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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獨立連接室外空間之進氣、排氣管。
二、室內負壓達零點八一六毫米水柱以上。
三、室內換氣量每小時達吸菸室空間十倍以上。
四、排煙口距離禁止吸菸場所及任一建物五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