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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對象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其應檢具之書據,規定如附表。
保險對象檢送申請書據不全者,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保險人於必要時,得依保險對象之申請予以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屆期未補件者,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圖表附件:
附表: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之書據.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