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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感染者至指定醫事機構檢驗或就醫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效期內之居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二、服務卡。
指定醫事機構查核前項資格文件,認有逾期或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指定醫事機構應於感染者檢驗或就醫後,檢具感染者之檢驗、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