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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