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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指定、徵用或徵調,應以書面為之。但有緊急需要時,該書面得於指定、徵用或徵調後三日內補發之。
傳染病已獲控制或無傳染之虞時,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或經報准解除指定、徵用或徵調,並於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