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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具有從事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食品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