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30 03: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加熱殺菌處理,係指商業殺菌;其殺菌程度應使殺菌處理後之
罐頭食品,在正常商業貯運及無冷藏條件下,不得有微生物繁殖,且無有
害活性微生物之存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