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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醫療器材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保管義務。
受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予委託者;必要時,得依委託者之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