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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託機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其訓練課程項目,應符合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受託機構應於每次教育訓練課程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課程項目及時數,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受託機構執行前二項委託事項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保存三年;其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