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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事機構應依下列期限為第三條之通報,並副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
醫事機構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醫療器材商提供通報表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商應予配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