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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設計稿樣。
三、最近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
四、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最近二年內出具之成分表。
六、檢驗成績書。
七、委託製造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