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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動物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執行動物試驗違反動物試驗計畫、本條例、動物保護法或照護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