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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二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得視個案情形,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
依第三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其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申請,準用第三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