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二條規定之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使用執照,應即繳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