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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不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