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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瓶裝藥用酒精由管制藥品管理局代售商經銷之。
藥局或經營藥品零售之西藥販賣業申請為前項之代售商者,應檢具藥局執
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 (市) 衛生局核章
後,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7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