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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