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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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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課程、時數,完成教育訓練,並取得時數認證文件。
前項教育訓練及時數認證,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