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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通知民眾:
一、事件已進入調解程序。
二、事件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
三、非屬第三條第一項所定通報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