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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療機構應於前條通報完成後四十五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方式。
二、與本次事故相關之軟體系統及硬體設備。
三、時間序列及差異分析。
四、原因分析。
五、改善方案及學習重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