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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受託法人提出;受託法人應予輔導並協助當事人申請。
前項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經形式審查發現有缺漏並得補正者,受託法人應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補正,但經當事人請求,得予展延。
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無缺漏,或已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並向受託法人繳納費用新臺幣六千元者,受託法人應予受理;當事人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