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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院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四、設備安全管理。
五、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七、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九、資料安全管理及稽核機制。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