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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