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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諮商機構於諮商前,應提供意願人下列資訊及資料:
一、依本法規定應參與及得參與諮商之人員。
二、意願人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備妥醫療委任書。
三、預立醫療決定書及相關法令資料。
四、諮商費用之相關資訊。
五、其他協助意願人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