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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