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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
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