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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併同年度督導考核或不定期對指定醫院之特別門診實施品質查核;指定醫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