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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查會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本人或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精神醫療機構之申請案件,應予迴避。
四、嚴重病人為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家屬之申請案件,應予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