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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