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8: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促進緊急醫療救護設施及人力均衡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訂定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並每年公布緊急醫療品質相關統計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