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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港區衛生管理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港區、航空站、航空器、船舶、貨櫃、貨物、倉庫等滅鼠 滅蟲
及蒸燻消毒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港區、航空站、航空器、船舶等飲水、倉品、器具之衛生管理規
劃事項。
三、關於港區、航空站病媒調查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檢疫之檢驗事項。
五、關於各檢疫分所港區衛生管理業務之規劃、推展、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蒸燻、病媒、檢驗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關於蒸燻、衛生、檢驗業務藥品器材之籌劃事項。
八、關於蒸燻、衛生、檢驗業務資料之建立、編報、統計事項。
九、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