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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一人,其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