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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分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員、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營養師、護
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護理佐理員、實習護士、社
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