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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意見應妥為處理,其處理情形併同溫泉區管理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