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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
一、中央級民意代表。
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
三、應機場公司基於業務考量專案邀請國外公務部門或機場營運單位來我國之重要貴賓。
四、前三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