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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賃土地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用途。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使用限制。
八、違約處理。
九、契約變更。
十、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一、管轄法院。
十二、其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