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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
三、航線略圖。
四、保險證明文件。
五、噪音及最大起飛重量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圖表附件:
附件四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定期營運或增加航線申請書.PDF
附件四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定期營運或增加航線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