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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空側認證證書毀損或遺失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
航空站名稱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空側認證證書。
航空站空側設施、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涉及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時,航空站經營人得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變更所附條件並換發空側認證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