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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委託機構應本中立精神及遵守國際空運協會相關規定辦理下列時間帶協調業務:
一、辦理航空公司申請時間帶之協調事宜。
二、監控時間帶使用情形並為相關處置。
三、參與國際空運協會國際時間帶協調事務並陳報民航局。
四、其他時間帶協調業務之相關事項。
受委託機構辦理其他業務時,不得與民航局委託之時間帶協調業務有利害衝突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