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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航空站依下列規定之一分配回饋金: 一、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市、區)或村(里)為單位 ,依據土地面積、戶口數、人口數、噪音量、上一年度執行情形或其 他因素為權重計算分配之。 二、分配公式:噪音防制區內村(里)之回饋金= 航空站 (該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 提撥之×────────────────────────── 回饋金 Σ(各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 權重-一級噪音防制區比二級噪音防制區比三級噪音防制區等於五比二十 五比七十。 面積比例-該村(里)之土地面積/各級噪音防制區之土地面積總和。 戶口數比例-該村(里)之戶口數/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數總和。 特等航空站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之分配額度,其 合計所占比例不得低於每年可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各航空站回饋金百分之五 ,其中鄉(鎮、市、區)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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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