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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窗。
二、開口部消音箱。
三、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防制作業之房舍整修。
四、公園: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內公園,具有吸收航空噪音或隔離航空噪音源效果之設施。
五、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